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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金华小卖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3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3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金华小卖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4MA00AF758C
工商注册号11011460005215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0日购进了双 汇无淀粉火腿(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300克)4袋,购进价格为10元/袋,对外销售价格为11元/袋。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对外销售上述食品1袋。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元,因举报人不要求退赔货款,遂违法所得为11元,未缴纳相关税款税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元;
罚款金额(万元)0.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0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7-06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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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08 07:27:24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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