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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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绿源”)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 0307民初 6830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中电绿源起诉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国才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路 155号创新智慧港 2栋五层 被告一: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条岭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兰景北路 23号中粮一品澜山花园丹梓大道 3080-53
被告二: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艳芝
住所: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龙门二路 7号
被告三: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刚
住所:十堰市白浪中路 51号
被告四: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德清
住所:白浪中路 51号
被告五: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锋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路 19号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中电绿源与被告一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二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于 2017年签订《新能源汽车产品买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新能源汽车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简称“《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4.5T 蓝牌纯电动厢式物流运输车技术协议》(简称“《技术协议》”)(《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技术协议》合称“案涉合同”)。根据案涉合同,原告有权取得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简称“地方补贴款”)。
根据上述《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告采购新能源汽车共计 963辆,案涉 963辆新能源车的地方补贴款共计为 54,688,500元。根据《深圳市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和《买卖合同》,原告作为买方已支付完毕全部购车款,含已垫付地方补贴款,由卖方负责申请地方补贴,于地方补贴款到账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买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 12月 13日发布《关于深圳市 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项目拟资助情况的公示》,被告一在2020年度申报的车辆全部被核减,清算金额为 0元,核减原因是因生产企业即被告二为失信惩戒对象。经检索信用中国网公示信息,被告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 2021年 8月 13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社会法人严重失信黑名单中。由于被告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案涉新能源汽车已实际无法取得深圳市地方补贴,原告因此遭受严重损失。
原告及原告的全资母公司深圳市创响绿源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发函要求尽快申报并解决失信问题,向政府取得车辆购置补贴并返还原告。但原告均未收到书面回复,被告二失信问题至今仍未解决,而且有大量车辆尚未申报。被告一和被告二不仅无履约意愿,且实际上案涉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已实际上因卖方的过错产生了巨大损失。根据《买卖合同》,因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原因导致无法申请到地方补贴的,被告一和被告二应承担全部损失。被告三、四、五系被告二的股东,被告二的注册资本为 12300万元,实缴资本为 10777万元,仍有 1523万元尚未实缴。被告三、四、五应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二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中电绿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应获得的地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 54,688,5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逾期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地方补贴款的损失,以人民币 54,688,500元为基数,从 2021年 12月 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年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年 12月 26日为人民币 2,216,631.24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未实缴被告二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被告二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四在未实缴被告二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被告二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五在未实缴被告二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被告二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中电绿源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情况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二:于馥源 | 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一于 2021年 11月 15日及 2021年 11月 19日向被告二支付人民币 1,700万元及人民币 500万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二立即向被告一返还人民币 2,200万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81.01万元(暂计至2022年 10月 31日);2、两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2,200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3、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 5.50万元;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已立案,尚未开庭 |
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004.60万元及延期利息 227.52万元(暂计至2022年 11月 17日);2、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贴息费用 19.02万元、窝工费 152万元、防疫措施费 70.13万元、部分工程返工费 40万元、赶工费 63万元;3、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 已调解:1、双方协商一致以 2,008.15万元进行结算,被告应于法院解除诉讼保全措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款项 1,011.56万元,剩余款项 996.59万元的支付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2、若被告不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 1,011.56万元(扣减签订调解协议后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